2020对付老赖最狠的办法
标题:2020年对付“老赖”:依法惩治与信用惩戒齐头并进
近年来,“老赖”现象一直困扰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和诚信建设。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网络化的今天,“老赖”的危害已远远超出传统意义上的个人道德问题,它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破坏了正常的营商环境,更严重的是侵害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老赖”治理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显得尤为紧迫。2020年,针对这一社会顽疾,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纷纷采取了一系列严厉措施。本文将从依法惩治与信用惩戒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依法惩治“老赖”
(一)强化执行力度
对于“老赖”现象的治理,首先要增强司法机关的执行力,提高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限制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通知》,各级法院可将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纳入“黑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以此对“老赖”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同时,根据新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老赖”的相关信息会成为银行贷款、信用评级等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二)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老赖”现象,2019年8月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及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民事诉讼法》第364条均加大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新修订的《民诉法》不仅强化了申请执行人与法院之间的协调合作,还新增了针对“老赖”的强制措施。在新的司法解释中,“老赖”将面临更为严格的限制性措施,比如不得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不能购买不动产或高档消费品;禁止出境旅游以及在酒店住宿超过一定标准等等。
(三)联合惩戒机制
除了加强内部监管之外,还需构建跨部门协作机制。2019年7月3日,《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正式发布,要求各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老赖”。意见强调要建立涵盖社会各领域的协同联动体系,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其中就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取消享受公共政策性优惠待遇(如贷款)的资格等。
二、信用惩戒:构建全方位立体化信用体系
(一)强化征信系统建设
2019年6月4日,《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逐步扩大信用报告应用范围,推动企业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信用报告。通过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框架,提升失信记录透明度,增强公众对信用信息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
(二)实施联合惩戒
2019年1月7日,《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意见指出要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在多个领域推广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对诚实守信者给予更多便利和支持;而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则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
(三)提升公众诚信意识
2019年3月8日,《关于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实守信、尊重法律的良好风尚。为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如举办讲座、研讨会等;同时还可以借助新媒体平台传播正面案例,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三、2020年对付“老赖”的新举措
(一)大数据分析与精准打击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大数据”逐渐成为惩治“老赖”的重要手段。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启动了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该项目旨在利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对海量案件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通过对历史案例及当前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可以更准确地识别出潜在的“老赖”,从而实现精准打击。
(二)加强国际合作
面对跨境逃债问题日益突出的趋势,“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相关国家和地区之间也展开了深入合作,共同探索建立国际信用评价标准和互认机制。2019年8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提出要依法审理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同时还要积极开展国际司法协助与交流活动,共同维护中外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信用修复制度
为鼓励失信主体积极改正错误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5月3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于那些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对象,在一定期限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从而避免长期受制于不良记录。
四、结语
2020年对付“老赖”的对策不仅体现在依法惩治方面,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只有当全社会共同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未来,随着更多创新思路和政策措施的出台,“老赖”现象将逐渐得到遏制,进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迈向新台阶。